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8财保579号
申请人:山东华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蒙阴县经济开发区蒙山五路**。
法定代表人:陈红艳,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RERUX83。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秋阳路**上甲绿天使创业园401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普分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TKC22X8。
住
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王对河村**div>
法定代表人:姚运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华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普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华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普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50万元,保全价值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普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50万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朱振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婷
书 记 员 石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