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02执保96号
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张田路7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硕阳路与兴隆街交叉路口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RERUX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西大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6MA3TL2KF9。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三得不锈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谭坊镇潭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49891634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青州三得不锈钢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青州三得不锈钢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账户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8520000元。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青州三得不锈钢机械有限公司85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