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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82民初4255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9700.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9,700.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