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长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116执326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长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728-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西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硕阳路与兴隆街交叉路口北50米。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长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16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决: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杭州长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定金800000元、支付律师费10000元、保函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杭州长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定金、律师费、保函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查询了银行、房管、车辆、公司信息,通过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等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