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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源区中和建材商行、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晋0110执2156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中和建材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东关村木材协会市场1排1号。机构代码:92140110MA0LBUKU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黑龙江省宾县,住久太村高家岗屯。 被执行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硕阳路与兴隆街交叉路口北50米。机构代码:91370202MA3RERUX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山东省成武县,住高堂行政村马庙村00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中和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01民终2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中和建材商行于2023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3247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10725.00元由被执行人***、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