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绘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房淑梅与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17943号 原告:房淑梅,女,回族,1962年3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白沙路1号欧比特科技园研发楼1楼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103733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房淑梅诉被告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绘宇勘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淑梅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绘宇勘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房淑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130000元及利息7235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2日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2.被告支付原告延迟支付违约金60710元(从2018年2月2日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劳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对东莞寮步镇的实地指定范围进行地形图测量,实际地形工作量按人民币1000元/公里结算。被告应依约按时支付进场费和工程款。被告未按协议规定的日期结算费用,每拖延一天,按全部劳务费的1‰作违约金付给原告方。2016年4月,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并向被告提供了规定范围共计130公里长的地形图和最终数据。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全额工程款共计130000元。 被告绘宇勘测公司答辩称:(一)原告不具备专业的履约能力,未按照测绘流程进行地形测绘,所提交的测绘成果不合格,导致被告不得不付出成本另行测绘。同时,原告并未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双方在结算时,经协商确定被告无需支付地形项目款。(二)虽然17942号案件之管线项目与17943号案件之地形项目在承揽时间上存在先后顺序,但因两项目同属“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包C项目”、被告就结算事宜沟通时候包含的是两个项目,原告所出具的《项目结算确认书》既是管线结算的确认书,也证明地形测绘结算(无需付款)已经完成,这既是事实,也符合逻辑和常理。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的诉讼环境,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东莞市城乡规划局(甲方)、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乙方)、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丙方)、广州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探测项目招标结果,以及招标文件、丙(丁)方的投标文件,签订了《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包C合同书》。合同载明:寮步镇在2009年和2010年分两期开展了全镇8米以上部分道路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当时一二期管线普查未测带状地形图;本次普查工作范围为补测全镇黄沙河以东区域内3米以上道路除原一二期普查成果外的其余管线,及补测全镇黄沙河以东区域内3米以上道路带状地形图等;地形图测量为地下管线测量提供高精度的工作底图以及足够密度的埋石控制点,以便地下管线测量的顺利开展;成果提交包括地形图测量成果及地下管线现况图、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等;丙(丁)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包C工作,丙(丁)方的成果文件及其成果数据、资料应保证科学合理、准确可靠并切实可行,丙(丁)方对于属于甲方或乙方的数据成果有保密义务,丙(丁)方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探测工程包C的所有工作,提交所有的成果,并通过质检和验收;等等。 2015年9月29日,房淑梅(乙方)与广州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就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签订协议,载明:乙方安排劳务人员和测量设备根据甲方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地点为寮步镇;工作内容为按业主要求对上述范围进行管线普查,具体探测范围以甲方分配的实地分幅图指定道路的所有地下管线,甲方负责提供一份本项目的技术规程并负责最终提交成果的出图一次,其余工作完全由乙方负责;实际管线工作量按每公里人民币壹仟玖佰元计算;等等。 2015年11月18日,房淑梅(乙方)与广州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关于地形图测量项目签订协议,载明:乙方安排劳务人员和测量设备根据甲方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寮步镇;工作内容:按业主要求,对上述范围进行地形图测绘,具体探测范围以甲方分配的实地分幅图指定道路的带状地形图,同时配合甲方的监理、质检、业主检查,具体取舍标准以本项目的技术规程为主;甲方负责提供一份本项目的技术规程并负责最终提交成果的出图一次,其余工作完全由乙方负责;实际地形工作量按每公里壹仟元计算;等等。 2015年12月24日,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转账3万元。 2016年3月,原告通过光盘向被告提交了其测绘的地形图。 2016年4月27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提交了最新地形图。 2016年6月1日,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支付5万元,银行通知单备注管线。 2018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载明:有关寮步管线探测结算问题,能否这样解决。1.香市路我可以不要;2.超出范围的减去;3.还有几条小路和松山湖大道的一部分,这些地方不应该扣我们的;4.带状地形测量130公里,(减去控制)剩余多少一起算清;……要是这些也没有办法解决,那只能走法律程序了;等等。庭审中,原告确认香市路的项目包括了管线普查和地形图测绘两个项目。 2018年2月2日,原告就其签订的上述两协议向被告发出2封催款函,分别载明:原告已完成管线普查232公里的工作任务而要求被告(减去已支付的50000元)支付390800元;原告已完成地形图测量130公里的工作任务而要求被告支付130000元。 2018年11月,广州***能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22891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备注管线项目款。 2018年12月11日,原告房淑梅作为确认人签署了《项目结清确认书》,载明:本人房淑梅承担贵司《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项目款为人民币叁拾万捌仟玖佰壹拾元整。本人已于2015年、2016年收取项目款共人民币捌万元整。剩余项目款(¥228910)已由广州***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项目发票交给贵司申请支付此笔项目款。待广州***能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此项目款后,本人跟贵司所有项目款已全部结清。2018年12月17日,被告通过建设银行向广州***能科技有限公司转账项目款228910元。原告表示其是急需用钱才作出让步就管线普查项目与被告达成《项目结清确认书》,但被告仍未支付地形图测量项目的款项。被告辩称原告无论是管线普查还是地形图测量,均未提交合格成果,双方最终确认管线项目款扣减、地形图项目款无需支付的方式对两协议的款项进行了上述结算并已结清款项。 2019年5月23日,原告分别以被告未结清管线普查项目款、未支付地形图测量款为由起诉被告,本院分别以(2019)粤0106民初17942、17943号案立案受理。关于(2019)粤0106民初17942号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撤诉。原、被告确认双方签订的两协议所涉项目的业主为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及两协议所载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及地形图测量项目均属于《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包C合同书》所载项目。原告明确被告只跟业主签订了《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包C合同书》。 另查明,2017年2月6日,被告名称由广州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地形图测量项目协议及原告签署的《项目结清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之约定,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支付地形图测量项目款。1.原、被告签订涉案协议的起因,乃是这前期被告中标而签订了《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包C合同书》,且两协议分别所涉的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地形图测量项目同属于该合同书项目。再就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地形图测量项目的关系可知,地形图测量为地下管线测量提供高精度的工作底图以及足够密度的埋石控制点,以便地下管线测量的顺利开展;根据原、被告对两协议的履行情况来看,两协议的签订时间相距不到两个月,原告对两协议义务的履行是同时或穿插进行,且有的劳动成果也在两个项目中共用,后期双方就两项目的工作数量、质量也存在一并协商的情形,及两项目催款是同时进行;因此,在两协议相对方一致的情况下,两个项目最后共同结算乃至结清也属顺理成章。2.关于《项目结清确认书》。其中,原告明确其承担“《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应为《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包C合同书》,那么就包括原、被告所签两协议分别约定的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地形图测量项目;其中,原告明确“项目款为人民币叁拾万捌仟玖佰壹拾元整”,结合上下文,应理解为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地形图测量项目的项目款;其中明确“待广州***能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此项目款后,本人跟贵司所有项目款已全部结清”,应理解为待收款后,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地形图测量项目的项目款全部结清;因此,在被告只和业主方签订了一份《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包C合同书》及原、被告就寮步镇项目只签订了两份案涉协议的情况下,原告确认的《项目结清确认书》应视为双方已对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地形图测量项目进行了结算。总之,原、被告已对地形图测量项目进行了结算,且被告已根据《项目结清确认书》支付了所有项目款,本案所涉地形图测量项目款已结清。 综上,原告签署的《项目结清确认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受其约束并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地形图测量项目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房淑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60元,由原告房淑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 俭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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