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绘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房淑梅、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124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淑梅,女,回族,1962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现居住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白沙路1号欧比特科技园研发楼1楼1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房淑梅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绘宇勘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7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房淑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绘宇勘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淑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绘宇勘测公司支付房淑梅合同款13000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从2018年2月2日起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为7235元);2.绘宇勘测公司支付房淑***支付违约金6071000元(以130000元为本金按日利率1‰计至清偿之日,从2018年2月2日起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为6071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绘宇勘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地形图测绘项目协议》属于独立合同法律关系,协议双方独立履行与结算,不存在与《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协议》共同履行、共同结算乃至结清的情形。房淑梅起诉要求绘宇勘测公司支付130000元合同款的依据为双方于2015年11月18日就地形图测绘项目签订的协议(以下简称“《地形图测绘项目协议》”),属于独立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共同履行《地形图测绘项目协议》,并依据最终承揽成果与合同约定结算合同费用,不存在与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共同结算与结清的情形。(二)案涉《项目结清确认书》仅为房淑梅与绘宇勘测公司结清综合管线普查项目款的意思表示,而非同时结清地形图测绘项目款与综合管线普查项目款,绘宇勘测公司从未支付地形图测绘项目款130000元。房淑梅签署的《项目结清确认书》并未明确确认所载项目的具体指向,但结合双方签约履行以及协商谈判情况,可以合理推断案涉《项目结清确认书》仅表明房淑梅与绘宇勘测公司结清综合管线普查项目款的意思表示,而非同时结清地形图测绘项目款与综合管线普查项目款。 绘宇勘测公司辩称,(一)案涉地形项目与房淑梅所提l7942号案管线项目同属于《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房淑梅向绘宇勘测公司出具的《项目结清确认书》上清楚写明“《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的“所有项目款已全部结清”,房淑梅在绘宇勘测公司支付前述项目款后,提起l7943号案和l7942号案分别主张地形和管线项目款没有事实依据,其在上诉状中所述理由不成立。(二)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已经结束,房淑梅迄今未向绘宇勘测公司提交合格的管线和地形测绘成果,绘宇勘测公司因房淑梅的违约行为另行付出成本完成前述项目的测绘,房淑梅违约并导致绘宇勘测公司利益受损在先,双方结算时扣减部分项目款既符合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又系双方的共识。1.房淑梅与绘宇勘测公司之间系承揽关系,房淑***约向绘宇勘测公司提交合格的工作成果,并须在本案中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房淑梅无证据证明其已经交付合格成果,且其自认控制和水准没做,并存在漏测,错测等情况,***“香市路不要了”“你说你该怎么扣就怎么扣”。2.房淑梅几经整改,截至2016年4月27日,其仍未能提交合格的成果,已经严重逾期。3.不管是管线还是地形,房淑梅都未能向绘宇勘测公司提交合格成果,关于房淑梅提交成果精度不准的根本原因在于房淑梅不懂做控制测量,其所做图根控制无法满足管线和地形测绘的需求。 房淑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绘宇勘测公司支付房淑梅合同款130000元及利息7235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2日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2.绘宇勘测公司支付房淑***支付违约金60710元(从2018年2月2日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3.绘宇勘测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东莞市城乡规划局(甲方)、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乙方)、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丙方)、广州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探测项目招标结果,以及招标文件、丙(丁)方的投标文件,签订了《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包C合同书》。合同载明:寮步镇在2009年和2010年分两期开展了全镇8米以上部分道路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当时一二期管线普查未测带状地形图;本次普查工作范围为补测全镇黄沙河以东区域内3米以上道路除原一二期普查成果外的其余管线,及补测全镇黄沙河以东区域内3米以上道路带状地形图等;地形图测量为地下管线测量提供高精度的工作底图以及足够密度的埋石控制点,以便地下管线测量的顺利开展;成果提交包括地形图测量成果及地下管线现况图、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等;丙(丁)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包C工作,丙(丁)方的成果文件及其成果数据、资料应保证科学合理、准确可靠并切实可行,丙(丁)方对于属于甲方或乙方的数据成果有保密义务,丙(丁)方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探测工程包C的所有工作,提交所有的成果,并通过质检和验收;等等。 2015年9月29日,房淑梅(乙方)与广州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就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签订协议,载明:乙方安排劳务人员和测量设备根据甲方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地点为寮步镇;工作内容为按业主要求对上述范围进行管线普查,具体探测范围以甲方分配的实地分幅图指定道路的所有地下管线,甲方负责提供一份本项目的技术规程并负责最终提交成果的出图一次,其余工作完全由乙方负责;实际管线工作量按每公里人民币壹仟玖佰元计算;等等。 2015年11月18日,房淑梅(乙方)与广州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关于地形图测量项目签订协议,载明:乙方安排劳务人员和测量设备根据甲方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寮步镇;工作内容:按业主要求,对上述范围进行地形图测绘,具体探测范围以甲方分配的实地分幅图指定道路的带状地形图,同时配合甲方的监理、质检、业主检查,具体取舍标准以本项目的技术规程为主;甲方负责提供一份本项目的技术规程并负责最终提交成果的出图一次,其余工作完全由乙方负责;实际地形工作量按每公里壹仟元计算;等等。 2015年12月24日,绘宇勘测公司通过银行向房淑梅转账3万元。 2016年3月,房淑梅通过光盘向绘宇勘测公司提交了其测绘的地形图。 2016年4月27日,房淑梅通过电子邮件向绘宇勘测公司提交了最新地形图。 2016年6月1日,绘宇勘测公司通过银行向房淑梅支付5万元,银行通知单备注管线。 2018年1月22日,房淑梅向绘宇勘测公司发送邮件,载明:有关寮步管线探测结算问题,能否这样解决。1.香市路我可以不要;2.超出范围的减去;3.还有几条小路和松山湖大道的一部分,这些地方不应该扣我们的;4.带状地形测量130公里,(减去控制)剩余多少一起算清;……要是这些也没有办法解决,那只能走法律程序了;等等。一审庭审中,房淑梅确认香市路的项目包括了管线普查和地形图测绘两个项目。 2018年2月2日,房淑梅就其签订的上述两协议向绘宇勘测公司发出2封催款函,分别载明:房淑梅已完成管线普查232公里的工作任务而要求绘宇勘测公司(减去已支付的50000元)支付390800元;房淑梅已完成地形图测量130公里的工作任务而要求绘宇勘测公司支付130000元。 2018年11月,广州***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绘宇勘测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2891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备注管线项目款。 2018年12月11日,房淑梅房淑梅作为确认人签署了《项目结清确认书》,载明:本人房淑梅承担贵司《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项目款为人民币叁拾万捌仟玖佰壹拾元整。本人已于2015年、2016年收取项目款共人民币捌万元整。剩余项目款(¥228910)已由广州***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项目发票交给贵司申请支付此笔项目款。待广州***能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此项目款后,本人跟贵司所有项目款已全部结清。2018年12月17日,绘宇勘测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广州***能科技有限公司转账项目款228910元。房淑梅表示其是急需用钱才作出让步就管线普查项目与绘宇勘测公司达成《项目结清确认书》,但绘宇勘测公司仍未支付地形图测量项目的款项。绘宇勘测公司辩称房淑梅无论是管线普查还是地形图测量,均未提交合格成果,双方最终确认管线项目款扣减、地形图项目款无需支付的方式对两协议的款项进行了上述结算并已结清款项。 2019年5月23日,房淑梅分别以绘宇勘测公司未结清管线普查项目款、未支付地形图测量款为由起诉绘宇勘测公司,本院分别以(2019)粤0106民初17942、17943号案立案受理。关于(2019)粤0106民初17942号案,审理过程中,房淑梅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一审法院已裁定准许撤诉。房淑梅、绘宇勘测公司确认双方签订的两协议所涉项目的业主为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及两协议所载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及地形图测量项目均属于《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包C合同书》所载项目。房淑梅明确绘宇勘测公司只跟业主签订了《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包C合同书》。 一审另查明,2017年2月6日,绘宇勘测公司名称由广州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房淑梅与绘宇勘测公司签订的地形图测量项目协议及房淑梅签署的《项目结清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之约定,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支付地形图测量项目款。1.房淑梅、绘宇勘测公司签订涉案协议的起因,乃是这前期绘宇勘测公司中标而签订了《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包C合同书》,且两协议分别所涉的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地形图测量项目同属于该合同书项目。再就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地形图测量项目的关系可知,地形图测量为地下管线测量提供高精度的工作底图以及足够密度的埋石控制点,以便地下管线测量的顺利开展;根据房淑梅、绘宇勘测公司对两协议的履行情况来看,两协议的签订时间相距不到两个月,房淑梅对两协议义务的履行是同时或穿插进行,且有的劳动成果也在两个项目中共用,后期双方就两项目的工作数量、质量也存在一并协商的情形,及两项目催款是同时进行;因此,在两协议相对方一致的情况下,两个项目最后共同结算乃至结清也属顺理成章。2.关于《项目结清确认书》。其中,房淑梅明确其承担“《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应为《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包C合同书》,那么就包括房淑梅、绘宇勘测公司所签两协议分别约定的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地形图测量项目;其中,房淑梅明确“项目款为人民币叁拾万捌仟玖佰壹拾元整”,结合上下文,应理解为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地形图测量项目的项目款;其中明确“待广州***能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此项目款后,本人跟贵司所有项目款已全部结清”,应理解为待收款后,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地形图测量项目的项目款全部结清;因此,在绘宇勘测公司只和业主方签订了一份《寮步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程三期项目包C合同书》及房淑梅、绘宇勘测公司就寮步镇项目只签订了两份案涉协议的情况下,房淑梅确认的《项目结清确认书》应视为双方已对地下综合管线普查项目、地形图测量项目进行了结算。总之,房淑梅、绘宇勘测公司已对地形图测量项目进行了结算,且绘宇勘测公司已根据《项目结清确认书》支付了所有项目款,本案所涉地形图测量项目款已结清。 综上,房淑梅签署的《项目结清确认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受其约束并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房淑梅要求绘宇勘测公司支付地形图测量项目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房淑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60元,由房淑梅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绘宇勘测公司是否应向房淑梅支付地形图测量项目款。一审法院对此问题的论述条理清晰,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不再赘述。房淑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房淑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 毅 审判员 **花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航 黄旖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