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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局、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白沙路*号欧比特科技园研发楼*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103733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局。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新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9002666113M。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局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7民初2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约定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在涉案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的管辖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条款,需要在合同中对合同签订地有明确约定,未有明确约定的应认定约定条款无效,适用法定管辖。因此,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通知书》明确上诉人七日内到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局签订成交合同”为由,从而认定合同签订地为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局,明显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欧比特科技园研发楼XX房,该住所地隶属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上诉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通知书》可以证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签订合同,结合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亦为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事实,本院认为,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湘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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