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民初6641号
原告:***,男,199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1037335G,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白沙路1号欧比特科技园研发楼1楼1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自愿撤诉为由,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