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3民初2171号
原告:芜湖霸天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内街4#楼N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7661172T。
法定代表人:佘云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友,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雅图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融汇中江广场西区H#楼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7225291P。
法定代表人:解坤,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霸天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雅图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芜湖霸天虎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霸天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霸天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芜湖霸天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