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3民初2166号
原告:芜湖霸天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内街4#楼N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7661172T(1-1)。
法定代表人:佘云康,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令友,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县,现住芜湖市。
原告芜湖霸天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霸天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霸天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芜湖霸天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