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泮丽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7417号
原告: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436号-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婷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男,199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第三人:恒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西湖文化广场19号1602室。
原告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恒时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