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汉卫国际安全护卫有限公司、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财保27号 申请人:汉卫国际安全护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39934789XX,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科技馆街626号寰宇商务中心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50135528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436号-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汉卫国际安全护卫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811653.27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额在3811653.27元内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汉卫国际安全护卫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