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信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盛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通化信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保79号 申请人:吉林盛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化信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吉林盛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信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作出(2022)吉0502民初30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通化信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0万元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通化信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人民币30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72463.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2月11日至2023年2月11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东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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