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泉众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8)晋0311执145号
阳泉众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众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的(2017)晋0311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80000元。
(2)向申请执行人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7090元,执行申请费2600元。
开户银行:工行阳泉郊区支行
户名: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账号:0503005509026405032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