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205号
原告: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北天都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52582K。
法定代表人:张永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瑛,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北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高村乡北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2748582987F。
法定代表人:李瑞卿,总经理。
原告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原北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太原北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原北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8元,减半收取为2814元,由原告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静
书记员徐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