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嘉乐斯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2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01号
原告:***,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嘉乐斯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于利,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嘉乐斯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许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