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德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68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德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工业集中区**四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3民初179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0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德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53,970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详见调解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5,9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1,390元(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 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