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8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珠龙镇街道珠龙镇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65208427X(2-3)。
法定代表人:许小毛,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皖118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4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