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82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珠龙镇街道珠龙镇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65208427X(2-3)。
法定代表人:许小毛,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