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04民初4058号
原告:***布,男,彝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顺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永和社区红海滩大街1号东湖悦园36号楼二单元5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布诉被告辽宁顺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布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1760元,诉讼保全费1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