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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大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民终9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洪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凯,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大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旧县自来水厂七楼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975962004(1-1)。
法定代表人:徐邦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冰冰,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L。
法定代表人:郑荣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2003174305U。
法定代表人:廉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久彬,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彩英,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安徽大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大汇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冰冰、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市政园林公司)、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太和县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2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2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66元,安徽大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63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 杰
审 判 员  马 林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婉璐
书 记 员  刘雅馨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