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2776号
原告:滁州市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88号(中环国际广场)2幢商业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8761J。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西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49533841。
法定代表人:张成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滁州市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滁州市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滁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64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滁州市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晨
人民陪审员  邵广传
人民陪审员  曹绪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