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怀远县万福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8688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立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国庆西路上品印象A3号楼2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APEU90(4-4)。
法定代表人:周昊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忠,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远县万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万福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10030443401。
法定代表人:高明伍,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亮,该镇政府职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安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万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宫占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梅
书 记 员 崔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