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业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民初1924号
原告:***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黄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400MA2NAPEU90(1-4)。
主要负责人:周昊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书,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业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锦湖大夏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705MA2U61564E(1-1)。
主要负责人:贾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业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旭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郁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