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朝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3民初2541号
申请人:安徽朝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安徽朝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朝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朝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