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古涧堂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8民初10060号
原告: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洋,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古涧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古涧堂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告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后,被告已付清欠款,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11.40元,减半收取计1,855.70元,财产保全费1,372.80元,均由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倪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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