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秦森(绍兴)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2民初8824号
原告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227号101-8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洋、齐笑,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阳明路27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