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1130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14执1130号
申请人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03098745M,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227号101-83室。
法定代表人:QUEKJINSUANOLIVERSHAW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洋,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笑,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585560678T,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湘江路2-3-1502、1503、1504、15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工公司)与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煌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第5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152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1528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嘉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嘉煌公司支付欠款及诉讼费548416元。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嘉煌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嘉煌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对外投资。嘉煌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嘉煌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嘉汇环球中心的795套房产,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且已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将嘉煌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4841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8日,本院向新工公司发出通知书,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按期向本院提供嘉煌公司的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若无线索,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工公司未提供。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291民初第5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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