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422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14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03098745M,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227号101-83室。
法定代表人:QUEKJINSUANOLIVERSHAW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洋,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585560678T,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湘江路2-3-1502、1503、1504、1505。
法定代表人:蔡明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工公司)与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煌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设计费340000元。二、驳回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三、驳回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7448元、财产保全费2569元,合计10017元(此款已由新工公司预交),由新工公司负担357元,由嘉煌公司负担96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嘉煌公司偿还欠款及诉讼费等340000元。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嘉煌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嘉煌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对外投资。嘉煌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嘉煌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嘉汇环球中心的795套房产,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且已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案办理了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将嘉煌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亦未申请对嘉煌公司审计及破产清算,且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回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291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东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