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创鉴建筑机电设计有限公司与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1民初24793号
原告上海创鉴建筑机电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耿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XXX号101-83室。
法定代表人QUEKJINSUANOLIVERSHAWN(***)。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创鉴建筑机电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鉴建筑机电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创鉴建筑机电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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