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农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15258号
原告:农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11号03层301-A315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刚,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宏湖,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扬,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媛,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175988号关于第4954451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诉争商标申请号:49544513。
引证商标注册号:11199982。
本院受理时间:2021年10月8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1年11月4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共存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亦应获准注册。三、引证商标已撤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另查,引证商标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刊登撤销公告(2021年10月20日第1764期)。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175988号关于第4954451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农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针对第4954451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农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智涛
人 民 陪 审 员   张洪雷
人 民 陪 审 员   宋 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雒明鑫
书  记  员   杜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