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95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湖南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湖南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湖南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