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友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友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9民初40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名品商务广场1幢101室。 法庭代表人:***。 被告:湖南友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道左家拢村虎行山组丽臣实业公司宿舍3栋703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友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