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9民初40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名品商务广场1幢101室。
法庭代表人:***。
被告:湖南友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道左家拢村虎行山组丽臣实业公司宿舍3栋703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友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