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安能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6242号
原告:广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吉山村凌角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80065T。
法定代表人:黄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璇,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东湖巷居委会人民路水星楼**(原水星楼****)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663958666L。
法定代表人:王惟平。
原告广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小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