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3587号之一
原告:湖南广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梨街道保家村?梨工业园青园南路(湖南开关厂后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QXF7B3B。
法定代表人:陈运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频,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紫缘路经泽柏林国际10#楼1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663958666L。
法定代表人:王惟平。
原告湖南广顺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广顺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94元,减半收取5197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217元,由原告湖南广顺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