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广顺电缆有限公司、湖南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3587号
申请人:湖南广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梨街道保家村?梨工业园青园南路(湖南开关厂后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QXF7B3B。
法定代表人:陈运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频,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883848127Q。
负责人:姚惠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紫缘路经泽柏林国际10#楼1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663958666L。
法定代表人:王惟平。
申请人湖南广顺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广顺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243010000000195)为申请人湖南广顺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广顺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申请人湖南广顺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