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藏缘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藏缘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当代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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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财保320号
申请人:湖南藏缘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文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佳,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当代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剑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藏缘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08772.1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藏缘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6030218046020210001617-000的保单(保险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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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772.13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藏缘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772.13元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63.86元,由申请人湖南藏缘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文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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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罗琴
书记员欧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