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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湖***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3执17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与湖***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暂时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湘1003民初1134号案件的执行。 二、裁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