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0471号
原告:成都恒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航天北路183号天盛商务中心20栋1层80号。
法定代表人:唐艳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88号四威大厦A座5层3、4号。
法定代表人:陈姝。
原告成都恒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恒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恒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成都恒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彦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邓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