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盛伟业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天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3711号
原告:四川德盛伟业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昭圣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唐远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天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88号四威大厦A座5层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四川德盛伟业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德盛伟业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德盛伟业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651元,由四川德盛伟业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