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220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4号楼2层4-2-419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LWBXJ。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935B。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2诉前调确2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执行陕西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8807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