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7735号
原告:成都磁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严上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思程,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站西路**附**。
法定代表人:黄三能。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煦可,男,汉族,1992年6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住北京市海淀区工。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磁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案涉及铁路施工建设有关的合同纠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之规定。本案,案涉的《重钢环保搬迁铁路专用线站后工程物资采购》,载明项目名称“重钢铁路专用线工程”,载明采购设备为“隔离开关远动设备”;本院认为,其涉及铁路设备的采购,关乎铁路安全,依法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鉴于所涉工程在重庆,故由重庆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