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5民初8562号
原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法律顾问。
被告:成都磁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5号2幢3号。
法定代表人:严上均,职业不祥。
原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磁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