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磁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磁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华创交大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三初字第607号
原告成都磁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兰州华创交大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磁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华创交大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磁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包小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