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鹏祥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财保87号

申请人: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陶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谭道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以下银行账户存款:一、对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龙舟路支行银行账户为2301××××0073的银行存款5498355.84元以内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后子门支行银行账户为5105××××0166-0009的银行存款5498355.84元以内予以冻结;三、对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二支行银行账户为5100××××2280的银行存款5498355.84元以内予以冻结。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在5498355.84元限额内提供担保。2020年11月23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财产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龙舟路支行银行账户为2301××××0073的银行存款5498355.84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后子门支行银行账户为5105××××0166-0009的银行存款5498355.84元以内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二支行银行账户为5100××××2280的银行存款

5498355.84元以内予以冻结

四、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