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865号
原告:都江堰市百强钢架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天马镇长虹村8组85号。
经营者:何泽友,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西芯大道509号。
法定代表人:谭道雄,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甫,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都江堰市百强钢架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都江堰市百强钢架管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4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百强钢架管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都江堰市百强钢架管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计1296元,由原告都江堰市百强钢架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