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6民初1246号
原告:陕西坤羽翔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6YXLP21B。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百仕达玲珑雅居小区1号楼附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韩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现居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原告陕西坤羽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2)陕0726民初1238号原告**与被告陕西坤羽翔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陕0726民初123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王新妍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惠丽君
书 记 员 李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