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80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地智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路29号金方圆广场B座27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天津钧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荣荣奕(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天津小淀国际当代艺术区内8号)。
法定代表人:苏楠,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富,总经理。
原告陕西天地智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荣荣奕(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2)津0113民初809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正荣荣奕(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陕西天地智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正荣荣奕(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天地智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正荣荣奕(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