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8098号
申请人:陕西天地智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路29号金方圆广场B座27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天津钧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荣荣奕(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天津小淀国际当代艺术区内8号)。
法定代表人:苏楠,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富,总经理。
原告陕西天地智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荣荣奕(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正荣荣奕(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投保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正荣荣奕(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天地智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